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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才能降低个人所得税?
公司新招的营销总监(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只拿业务合同额*百分之20(含营销费用),不在公司报销其他任何费用。这个我们要如何处理?全部工资收入那个税太高了,如何进行个税处理才能降低税负。   解答:   按照描述,贵公司的营销总监取得合同额20%的提成(含营销费用),但是不在公司报销其他任何费用,双方这个协议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承包经营”,即贵公司将营销事务承包给了该营销总监。   依照税法规定,该营销总监取得的报酬,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由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支出得出,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一样,但是个人承包经营多数是无法建立完整而完善的账簿等,按照现有税法规定,没有建立账簿的可以核定征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经营所得”不再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内,因此,您们企业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提醒营销总监个人先到税务局去办理承包者经营个人的临时税务登记或按照当地主管税务局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有主管税务局确定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方式,然后按照主管税务局核定的月度或季度预缴期限按时预缴,年度终了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2023-04-07 10:16:05
新办企业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
吉祥公司2022年4月拟在深圳市新办一个全资子公司——深圳吉祥科技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000.00万元。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好?   一般地,从深圳吉祥科技公司的投资规模来看,正常生产经营后,一方面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将很快达500万元以上,另一方面租赁办公场所等开支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好。   但每日一税认为,新办企业先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再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肯定多缴税。   下面我们继续以深圳科技公司的设立讨论。   大家都知道,新办企业深圳吉祥科技公司实收资本均为¥200,000.00万元,要缴印花税。   1.一般纳税人缴纳印花税   如果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缴印花税25万元。   应缴印花税税额=200,000.00*0.05%*50%=25.00(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印花税   如果深圳吉祥科技公司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印花税12.50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应缴印花税税额=200,000.00*0.05%*50%*50%=12.50(万元)。   两相比较,深圳吉祥科技公司可少缴印花税12.50万元。   可能有人又要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深圳吉祥科技公司,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政策吗?   不能。2022年4月新设立的企业——深圳吉祥科技公司,实收资本200,000.00万元,资产总额已经超过500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就本案而言,每日一税认为,深圳吉祥科技公司先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收资本200,000.00万元到位,申报缴纳印花税后,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取得租赁房屋、购置设备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效果最佳。   一句话总结:新办企业先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再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肯定多缴税 2023-04-10 11:16:06
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怎么做账?汇算清缴可以纳入总公司申报吗?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全,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拨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在税务实践中,只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都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做税种核定、税源登记等,在税务局的管理系统中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根据税种的不同,税收缴纳地也是有不同的规定,因为涉及到各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属地税种,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因此分公司有房屋等不动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需要在当地税务局缴纳。   对于增值税,如果没有经过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分公司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也是需要单独以分公司名义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主要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c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由于分公司涉及到税种不只是企业所得税,还包括增值税等,如果增值税不能申请汇总缴纳的话,分公司由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企业健全的会计核算(核定征收除外),实际上也就需要分公司独立核算。因此,实务中分公司不独立核算的,只能是增值税核定征收或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情形,常见的有同一地区的连锁超市(尤其是统一配送小门店的连锁超市)等。   分公司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先在总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办理汇总备案,然后才能实现汇总纳税,否则分公司依然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2023-04-10 11:16:31
公司新增股东增资扩,原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新股东增资扩股,原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的股东是两名自然人股东,各占百分之50的股份,注册资本2000万元已实缴,报表有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现在B公司准备投资A公司,出资3000万元,各方约定B公司占A公司百分之60股份,B公司投资A公司后,A公司原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公司增加新股东并增值扩股的,原股东在没有收到现金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形下,表面上没有股权转让收益,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实务中很多交易并不是这么简单的,因为在没有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法规定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所以很多人“筹划大师”就找到了一个所谓的税务筹划的“高招”——就是通过公司的增资扩股达到非法转移利益并避税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曾经税务总局就公布过,某影视明星就是以“阴阳合同”、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偷漏个人所得税。   因此,现在税务局对于公司的增资扩股过程中虽然没有股权转让,但是涉及到占股比例变化的,会审核增资扩股交易是否公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以提问所描述的情形为例,假如公司净资产是21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但是该公司的股权价值或公司价值该是多少呢?公司股权价值或公司价值,跟企业的净资产在多数情况下并不相等,如果企业未来前景很好的话,市盈率可能是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因此,对于提问描述的情形,税务局可能会要求对于企业股权进行评估,并审核整个交易是否公允,是否有避税嫌疑。如果交易公允的话,原股东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04-10 11: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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