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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咨询: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复: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2023-04-06 17:00:45
新办企业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
吉祥公司2022年4月拟在深圳市新办一个全资子公司——深圳吉祥科技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000.00万元。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好? 一般地,从深圳吉祥科技公司的投资规模来看,正常生产经营后,一方面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将很快达500万元以上,另一方面租赁办公场所等开支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好。 但每日一税认为,新办企业先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再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肯定多缴税。 下面我们继续以深圳科技公司的设立讨论。 大家都知道,新办企业深圳吉祥科技公司实收资本均为¥200,000.00万元,要缴印花税。 1.一般纳税人缴纳印花税 如果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缴印花税25万元。 应缴印花税税额=200,000.00*0.05%*50%=25.00(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印花税 如果深圳吉祥科技公司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印花税12.50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应缴印花税税额=200,000.00*0.05%*50%*50%=12.50(万元)。 两相比较,深圳吉祥科技公司可少缴印花税12.50万元。 可能有人又要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深圳吉祥科技公司,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政策吗? 不能。2022年4月新设立的企业——深圳吉祥科技公司,实收资本200,000.00万元,资产总额已经超过500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就本案而言,每日一税认为,深圳吉祥科技公司先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收资本200,000.00万元到位,申报缴纳印花税后,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取得租赁房屋、购置设备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效果最佳。 一句话总结:新办企业先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再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肯定多缴税
2023-04-10 11:16:06
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怎么做账?汇算清缴可以纳入总公司申报吗?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全,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拨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在税务实践中,只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都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做税种核定、税源登记等,在税务局的管理系统中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根据税种的不同,税收缴纳地也是有不同的规定,因为涉及到各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属地税种,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因此分公司有房屋等不动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需要在当地税务局缴纳。 对于增值税,如果没有经过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分公司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也是需要单独以分公司名义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主要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c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由于分公司涉及到税种不只是企业所得税,还包括增值税等,如果增值税不能申请汇总缴纳的话,分公司由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企业健全的会计核算(核定征收除外),实际上也就需要分公司独立核算。因此,实务中分公司不独立核算的,只能是增值税核定征收或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情形,常见的有同一地区的连锁超市(尤其是统一配送小门店的连锁超市)等。 分公司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先在总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办理汇总备案,然后才能实现汇总纳税,否则分公司依然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2023-04-10 11:16:31
公司新增股东增资扩,原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新股东增资扩股,原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的股东是两名自然人股东,各占百分之50的股份,注册资本2000万元已实缴,报表有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现在B公司准备投资A公司,出资3000万元,各方约定B公司占A公司百分之60股份,B公司投资A公司后,A公司原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公司增加新股东并增值扩股的,原股东在没有收到现金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形下,表面上没有股权转让收益,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实务中很多交易并不是这么简单的,因为在没有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法规定可以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所以很多人“筹划大师”就找到了一个所谓的税务筹划的“高招”——就是通过公司的增资扩股达到非法转移利益并避税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曾经税务总局就公布过,某影视明星就是以“阴阳合同”、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偷漏个人所得税。 因此,现在税务局对于公司的增资扩股过程中虽然没有股权转让,但是涉及到占股比例变化的,会审核增资扩股交易是否公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以提问所描述的情形为例,假如公司净资产是21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但是该公司的股权价值或公司价值该是多少呢?公司股权价值或公司价值,跟企业的净资产在多数情况下并不相等,如果企业未来前景很好的话,市盈率可能是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因此,对于提问描述的情形,税务局可能会要求对于企业股权进行评估,并审核整个交易是否公允,是否有避税嫌疑。如果交易公允的话,原股东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04-10 11:17:04
没履行合同的印花税,退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思考】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买卖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没有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 2.履行1元,即实际结算金额为1元,同时变更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提醒】实际结算金额为0元,同时变更买卖合同,双方能否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有点过了,结算金额为0元,是不是实质也是没有履行。 【关键点】合同未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合同履行(一定要有材料证明合同履行了),实际结算金额减少,同时变更买卖合同,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023-04-10 11:17:4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23-04-10 11:20:04
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023-04-10 11:20:37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3-04-10 1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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